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016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怀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2943.8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调查,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