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79某某与某某、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22民初307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兴华路凯港花园B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海州湾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