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

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辖72号 原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南通东星钢业有限公司认为,本案被告***与如东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系亲家关系,申请该院回避。如东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与该院审判员***确系亲家关系,该院不宜审理此案,为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如东县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成立,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该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