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1民初972号
原告:徐州中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夹河村。
主要负责人:石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乌鲁木齐晚报报业大厦1栋B座801室。
主要负责人:谢大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中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徐州中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州中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中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徐州中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热班 · 卡斯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依丽维拉·依力哈木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