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执275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中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巨龙,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江苏康适达轮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Q0PJNOA,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曹珩,经理。
原告徐州中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适达轮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适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康适达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将法定代表人曹珩限制了高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其住所地已无人办公。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下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兴建
审判员 苗 顺
审判员 夏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