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725号之二

原告: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43号金马广场B座28A0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勇,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26元(已交纳),减半收取3213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8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顾红军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