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725号
申请人: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495969X6,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43号金马广场B座28A0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申请人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等额财产35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