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725号之一
原告: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43号金马广场B座28A0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勇,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晓文
人民陪审员 顾红军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