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4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琴,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淮上村。
法定代表人:徐景科,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中华保险大厦。
负责人:龙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阁,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金马广场****。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卜爱斌,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原告***与被告***、淮南南乡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江苏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卜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文昌
人民陪审员 李 耀
人民陪审员 陈加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崇会娴
书 记 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