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全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县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8657号
原告上海全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兰。
委托代理人陈英,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钢,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袁志豪。
委托代理人钱振林,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善县惠民街道卫生院),住所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全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志钢、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县惠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高志钢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海平
人民陪审员  胡冬喆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益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