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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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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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印:8份校对:
发文(2017)浙0411执1385号之一2017年11月24日封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11执1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303271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330××13。
申请执行人浙江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273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8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也未查获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于同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经执行查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生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