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1民初7982号
原告: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工业园区发展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邓伟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平,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胜,男,汉族,住淮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普润轩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维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观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