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1执异24号
异议人(案外人)淮安市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发展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濮之雪。
申请执行人陶爽,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39号中铁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义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陶爽与中铁十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安市开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开天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安开天公司异议称,(2016)苏01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中据以认定结算依据是《陶爽离职结算》,该离职结算由中铁十局六公司项目承包人黄文宜及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濮之雪签订,在该离职结算协议所列的工程项目中,除包含黄文宜承包的中铁十局六公司的浦珠路项目外,另有几项“小区”、“恒辉接入”、“明发接入”等工程是由异议人承接的项目,二审法院直接将属于异议人承接的项目也一并计算在中铁十局六公司项目里,明显错误,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现中铁十局六公司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该错误将在再审程序中予以纠正,故请求中止执行(2016)苏01民终字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异议人以申请再审为由,要求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无法律依据,且其要求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也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安开天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孔征兵
审判员 张洪春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