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熊林、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执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熊林,男,汉族,1983年8月31日生,江西省靖安县人,住宜春市靖安县。
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西夏墅镇镇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8023182B。
法定代表人:谢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熊林与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25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工程款2676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3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赣0925执7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305元的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30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国芳
审 判 员 郑文英
审 判 员 吴鹏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乐李林
书 记 员 黄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