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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3968号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申请人:某电机(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 法定代表人:邢某。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某电机(扬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8476号,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某电机(扬州)有限公司查封、冻结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某电机(扬州)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