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3968号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申请人:某电机(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
法定代表人:邢某。
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某电机(扬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8476号,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某电机(扬州)有限公司查封、冻结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咨询有限公司、某电机(扬州)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