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5320北京汉杰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5320号
原告:北京**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院12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娇,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博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石如,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强,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南郊欣欣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作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北京**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良
人民陪审员  张艳玲
人民陪审员  杨新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