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2491号之一
原告: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南郊欣欣路**。
法定代表人:王作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敏,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雷,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百事利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就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案诉讼尚未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马 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安民
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