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山民初字第0433号
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航公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工业集中区梧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