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02民初3981号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6866977N。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兴路金泰大厦北楼5楼北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0501047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民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34978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镇江市润州凤凰山大酒店,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民营开发区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11MA1T9HWX4J。
经营者:***。
被申请人:江苏镇江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民营开发区润兴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6324853X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镇江市润州正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朱方路润州民营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716865093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区90号4幢204室。
被申请人:***,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区90号4幢204室。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凤凰山大酒店、江苏镇江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正华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凤凰山大酒店、江苏镇江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正华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镇江金港磁性元件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凤凰山大酒店、江苏镇江凤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正华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