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1888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1888号 原告: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0501047D,住所地:镇江国际工业品城H05幢103、104、202、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7月2日,原告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联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