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7民初5388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瀛元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娄建电力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金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园区娄建电力公司以被告已将剩余工程款支付原告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辉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园区娄建电力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辉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金辉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6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