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99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4799号
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78958191B,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洪元弄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9864529W,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0元,由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