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465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986452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保全费570元,合计诉讼费1123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成艺 书 记 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