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8民初8103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宏业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广游,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黄东来。
被告: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号楼-4至16层101内10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亚茹。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建电力建设公司)诉被告苏州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时联盟便利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广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全时联盟便利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欠款126072.58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6072.58元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共计2196.81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26072.58元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对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应付的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委托原告为其多家门店实施电力增容工程,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均完成全部电力增容工程,各家门店也均已通电运营。但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一直拖欠工程款未支付。2019年1月,原告与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签订《付款协议》一份,明确: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共结欠原告工程款157590.72元,约定其分三期将上述欠款支付给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31518.14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63036.29元,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63036.29元。但协议签订过后,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仅支付了31518.14元,剩余款项至今分文未支付。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系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所有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应当就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未作答辩。
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未作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力增容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付款协议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委托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为其多家门店实施电力增容工程,双方共签订六份《电力增容合同》,分别约定:1.为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在苏州市人民路XX4室实施电力增容工程,工期为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5日,价款为17451.5元;2.为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在苏州市城北西路XX0室实施电力增容工程,工期为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6日,价款为34805元;3.为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在苏州市人民路XXX6-XXX0号实施电力增容工程,工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4日,价款28000元;4.为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在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XXX号某某大厦XXX—C室实施电力增容工程,工期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30日,价款为25834.22元;5.为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在苏州市高新区XX号X楼大厅实施电力增容工程,工期为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7日,价款为20000元;6.为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在苏州市人民路XXX5号实施电力增容工程,工期为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31日,价款为31500元。
此外,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向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开具六份发票,总金额为157590.72元,分别为:1.2018年8月3号开具17451.5元和25834.22元;2.2018年9月30日开具20000元;3.2018年10月25日开具34805元;4.2018年10月29日开具31500元和28000元。
另查明,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因为经营困难,遂与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达成《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分三次向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支付欠款157590.72元,分别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第一笔欠款31518.14元,在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第二笔欠款63036.29元,在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第三笔欠款63036.29元。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提供付款凭证,证明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第一笔欠款31518.14元,其余欠款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剩余两笔欠款。
再查明,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是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设在苏州的法人独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与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之间签订的《电力增容合同》与《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为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多家门店实施电力增容施工,后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确认结欠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工程款共计157950.72元,但其仅按照涉案付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支付了31518.14元,剩余126072.58元未按约支付,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主张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支付剩余欠款126072.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原告娄建电力建设公司主张按照以126072.58元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经核算为277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是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与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的财产独立于其公司财产,故被告全时联盟便利店应当对被告全时叁陆伍便利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26072.5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2773元,以及以126072.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765元,由被告苏州全时叁陆伍便利店有限公司、北京全时联盟便利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耿杰圣
人民陪审员  宋丽芳
人民陪审员  周雯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