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7812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7812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986452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子楸,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笑,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41591343。
责任人:***。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11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建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