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5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东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