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2021)晋06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群众,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人,住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
负责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