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266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大福轮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85099201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花苑玫瑰园门面房28号。
法定代表人:陶大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其洲,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8169401N,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B幢2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尹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陶大福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不动产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8266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大福轮胎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即日起解除被申请人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
二、即日起解除陶大福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