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6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B幢2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梅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505号。
法定代表人:凡金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官**、***、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梅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6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无锡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羊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