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4民初3042号
原告: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8169401N,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B幢21层2101室。
法定代表人:*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庶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68209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绿地之窗C3栋15楼泰禾集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建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祝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