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418号
申请人: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胡华东,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裕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8号楼3A08-148室)。
法定代表人:宋燚。
被申请人: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新城中路绿洲新城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
申请人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裕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裕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裕恒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