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初65号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强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60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阀门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定良工阀门有限公司1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预收5000元,由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暂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舒淼
审 判 员 白 月
审 判 员 **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