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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12执578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3)川01民终321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门卫室雨落水管漏水,6#电梯房顶楼渗水,5#楼一层、三层内墙渗水和腻子脱落,活动中心3层渗水引起的天花板腻子灰脱落,研发楼顶层楼道口内墙2处渗水,10层靠6号楼方向内墙1处渗水,4层靠车城西1路与南4路交会处1处玻璃窗渗水,研发楼10楼玻璃门窗渗水,楼道过道口1处漏水的整改修复。 2025年7月14日,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查看,指出需要整改修复的地方。2025年11月13日应被执行人申请,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渗水现象。另,2025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提交施工记录载明:2025年5月12日外墙面涂刷透明防水胶;2025年5月13日外墙面涂刷透明防水胶;2025年5月15日落水管漏水屋面涂刷防水涂料、外墙涂刷透明防水胶;2025年6月3日活动中心三楼屋面丙烯酸醇防水;2025年6月12日活动中心内墙面涂刷乳胶漆、安装接水盘;2025年6月15日破损墙面补刷乳胶漆;2025年6月18日活动中心墙面补刷乳胶漆;2025年6月20日活动中心墙面补刷乳胶漆;2025年8月8日处理三楼顶棚漏水;2025年8月12日处理三楼顶棚漏水、吊顶恢复;2025年11月3日处理活动中心楼梯处墙面涂料;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1月2日处理活动中心楼梯处墙面;2025年11月5日处理活动中心楼梯处外墙漏水,并附相应施工照片。 本院认为,结合施工记录及双方到现场查看情况,判决书中确认的整改修复工作被执行人已完成,且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整改修复一案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