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3173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88号16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四川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陈某,第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