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94号
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博世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双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88号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四川鹏锦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