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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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4民初1009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越河村二组446号。 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铁云路66号北科技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2025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