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4民初1009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越河村二组446号。
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铁云路66号北科技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2025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