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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曹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488号 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滕某,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公司员工),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3月25日,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宿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