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330号之一
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1NWU99R,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盐化工业区建华管桩。
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孟菲,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62805286U,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铁云路66号北科技楼2楼。
法定代表人:滕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保全费956元,合计2026元,由原告建华建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扬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