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91民初3178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吹鼓手,户籍地镇*市,现住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铁云路66号北科技楼2楼。
法定代表人:滕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市丹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苏建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