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94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宝业湖北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被告:***,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湖北建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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