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3471号之一原告通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湖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第三人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7月18日撤诉时间2025年9月19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通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