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州某有限公司与某湖北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3471号之一原告通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湖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第三人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7月18日撤诉时间2025年9月19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通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州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