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67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湖北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