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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公司2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899号 申请人:公司1。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公司2。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依据申请人公司1的保全申请作出(2024)苏0506财保24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公司2名下银行存款6900000元。现因申请人公司1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公司2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公司2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