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汇益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长桥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8737号
原告:苏州某建筑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园林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负责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孙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建筑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园林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建筑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