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5民催13号
申请人: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796168X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3272/20825931、出票金额为15000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新区支行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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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