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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苏州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民初4460号 原告:周某,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苏州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庄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