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585民催12号
申请人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403272/20825934、出票金额为19700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新区支行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恒昇城建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陆志平 审 判 员  陈卫平 人民陪审员  金丽萍
书 记 员 胡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