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808号之一
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振兴路(涟钢铺材厂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殊授权代理人***,系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一般授权代理人***,系公司综合部干事。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一般授权代理人***,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劳动争议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劳动争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