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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808号之一 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振兴路(涟钢铺材厂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殊授权代理人***,系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一般授权代理人***,系公司综合部干事。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一般授权代理人***,湖南淡远(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劳动争议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劳动争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涟钢振兴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