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市伟昊工程机械租赁行、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559号 申请人:宣城市伟昊工程机械租赁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莲西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RHP7L27。 经营者:**,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国飞尚城A区13幢605室-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57331338N。 法定代表人:杨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兴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万桥小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7261661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宣城市伟昊工程机械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隆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宣城市伟昊工程机械租赁行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元,不足部分,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市伟昊工程机械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隆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查封,以36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 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