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7115号
原告:南京海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6892993Q,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闵付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陈菁菁(实习),江苏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君孚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1349772L,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卫岗西16号3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方旭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如,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海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君孚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海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海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67元,减半收取5033元,保全费3704元,合计8737元,由原告南京海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潘晏晨